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2023)沪0107民初18887号,看清上海普陀法院如何利用司法手段强加“莫须有”罪名,来把黑的洗成白的。本文分三部分:莫须有、不公正、事件还原
整个案情根本不复杂,事实一目了然,简单说就是楼上要装电梯,根本不跟楼下协商,擅自制作假文件,虚假公示,完全绕开一楼二楼,找了加梯公司进场强行施工,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胁迫楼下接受加梯,结果一楼到上级部门信访,未开工即被喊停后,楼上部分业主(注意不是所有)为了不走流程强行加梯,以“排除妨碍”把一楼告到法院,企图用司法手段,洗白所有虚假文件,达到强行加梯目的。
法院以根本不存在的案由立案,其中一个被告(其庭上强调,其诉求不过是依法走程序)不堪压力于2023年11月6日晚跳楼身亡。11月7日通知法庭,不想死者尸骨未寒(不到48小时,家属正从各地赶来),11月8日,即有人授意原告律师向法庭递交《情况说明》,声明死者跳楼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庭更是刻意隐瞒该《情况说明》的存在,既不交换质证,合议庭审时也从未提及。 所有的庭审辩论,证据出示都不过是牌坊,法规流程根本都不是庭上辩论的要点。逻辑就是我就是造假了,但我能找到人背书盖章,把假的变成真的,不信你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莫须有:既没有原告诉讼请求描述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判决书列举的法律条文的行为,完全是先栽赃陷害,强扣“莫须有”罪状的套路。
一审原告自己多次报警,栽赃陷害。一审法庭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根据各方陈述和现有证据,(被告)一方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态度且曾付诸行动,……存在可能阻挠施工进行的可能性。”一审判决书P14)。
- 没有任何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行为,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完全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中引用的原告诉讼请求“然,(被告)一方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并多次报警,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所谓的“现场阻止施工,并多次报警”的行为根本不存在。
原告提交的现场阻挠施工视频,根本没有被告的影子,一审简易庭审中,我们就已明确指出是原告方自行打的110(第一次庭审录音位置33分35秒-34分50秒),而且是一审原告自己多次报警,
在庭审录音位置33分44秒位置,审判员还当庭质问我方,“他们为什么要打电话,报110呢?”我当时回答,我不知道。(请注意,审判员用的是“他们”而不是“你们”,她的意思“你懂得的!”)
一审由原告提交的举证视频现场,有人现场喊话:“都不要动,先等110过来,等110到现场”
谁报的警?为什么要报警?为什么要先等110过来?
当时我们确实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打110。后来我们才明白他们真实的目的,就是要制造一场虚假诉讼,利用司法上的漏洞来把非法的变成合法。如果没有这一出戏,就无法进行司法诉讼。
- 对照判决书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找不到任何侵权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不得妨害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照相关法律条文,我们根本不存在所谓“妨害物权”的行为。
一审判决书第11页的描述“本院认为……,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层住户的采光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层住户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更是故意无中生有,从来没有人提过采光等所谓的影响,一审判决书却无中生有地创造被告不存在的诉求,先强行扣上“底层住户因为采光等影响而反对”的“莫须有”的帽子,再进一步断言“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态度且曾付诸行动”,刻意形成“权利人不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坏形象,进而基于主观臆想强加“存在可能阻挠施工进行的可能性。”的罪状。
二审在线异步方式,微法庭上,我提出:
“请上述庭,审核以下证据材料,有无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中声称的妨害行为,情况就一目了然了。
1、一审原告举证材料中的现场施工视频(长度1分30秒);
2、核对合法的施工文件;(当时所谓施工现场,只有空白的施工铭牌);
3、核实110报警记录和派出所出警记录。
判断一件事情真伪,只需要常识与逻辑,捏造的证据即使自圆其说,逻辑上一定是无法自洽的。法庭应依据事实、常识与逻辑,而非单凭主观臆想,基于根本不存在的行为,扣上“莫须有”的罪状。”
微法庭上,被上诉人代理人对我方所有质证避而不答,只是回答“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判决内容并无不当,请合议庭结合原审案件材料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该工程现场只有空白的施工铭牌,从未出示过任何施工文件;我方在上述的同时,已向上述庭申请规土局的调查令,查阅存档文件,但法院一直未批准,后来我们转而申请110报警记录的调查令,主审法官认为我们只是想证明我们没有打过110,批准了。事实是当时原告方曾多人次报警,当天,我们就去派出所,拿到派出所出具《110现场反馈单》,证实了报警人是原告。
被上诉人代理人对《110现场反馈单》的回应是: “上诉人是否阻挠电梯安装由合议庭认定,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明眼人一看便知”
一审合议庭审中,审判员询问以什么方式(阻挠)?(合议庭审录音位置7分51秒,)原告律师列举(录音位置7分52秒):“比如说,到居委会、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情况,导致电梯的安装没有办法进行下去。”
一审某原告代理人T补充说:他们没有用身体去阻挠,而是夫妻两人都出来,大声的吵架,当时都有记录照片,(一审合议庭审录音位置8分25秒至8分58秒)。所有这些都是信口雌黄,
微法庭上,我同时上传法院存档文件中《音字转换文字记录》相关的文字作为依据,然后质问:首先确认你所说的妨害行为是什么,其次请拿出你方说的记录照片证实存在你所说的行为;
被上述人代理人对此一直毫无反应,直接回避回答。
原告代理人T(此代理人有多重身份,在派出所《110现场反馈单》上写明是施工方代表,在法庭是以某原告的父亲作为原告代理人),在一审首次庭审时还表示,(一审首次庭审录音位置36分-37分28秒)“开工文件是上报到各级政府,楼上业主是拿不到审批文件。”
如果有审批文件,现场装梯公司肯定是有的,为什么拿不出来?
常识告诉我们,正常合法施工文件的工地,你只要能提交证明施工合法,出警人员核对资料后,绝对不会让你撤场。施工机械为什么当天就开走?还没动工,施工材料为什么会主动撤场?只有演戏演不下去,才会主动走的。
用空白的施工铭牌,路边租一辆挖掘机,自导自演一出妨害施工的戏,一边高喊着等110到现场,都不要动,一边自己打110报警,制造纠纷假象,就可以搞个虚假诉讼,再利用法庭调解来顺道把黑的洗白了。
由于本案还涉及一条人命和三个未成年孩子,在其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的亲身经历,因此,当微法庭异步诉讼活动结束,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无法调解,请陈述最后意见。”
我回应:“调解的前提都不存在,一审原告从来不给别人表达意见的机会,更没有调解的诚意,如何调解?立案前的所谓调解号(2023)沪0107民诉前调5756根本就不存在,从未有人调解过,根本不存在的案由居然能立案,这是什么道理。
三个未成年孩子,在他们世界观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亲身经历,他们怎么看这个社会?
古人云:“小人之争在于利害,士大夫之争在于意见” 。
法庭的不公正:
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之前也从未上过法庭,不了解法庭的游戏规则。因为本案的事实是很清楚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全都在原案原告手上,既然他们起诉我们,只需要照相关手续流程一项一项地核对相关证据材料,我们依据常识与逻辑,提出质疑,情况就一目了然了。我们相信法律法规,因此,我们连律师都没请。但一审流程,我们明显感受到了不公正。
1、一审普陀法院程序上从来都不是提前证据交换,我方从未在庭审之前收到对方提交的完整证据材料;无论是简易庭还是合议庭,对方提交的关键性的证据材料,我们事先都是不知情的。
我方收到法庭于2023年9月18日签署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传票》和2023年9月20日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仅附有简单的几页《民事起诉状》和少量证据材料证明加装电梯事项经过上报,走了流程。详细证据根本看不到。
从收到法庭传票开始,材料一直就是不完整的,网上的小程序对于相关的证据材料是无法查看的。网上联系法官是得不到回复的。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根据法院传票的要求,2023年10月13日上午,我们到达铜川路1433号第十四法庭,居然找不到人,当天我们的儿子发高烧无法上学,家中无人照料,我们只好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到法院,一直联系不上法官。一直等开庭时间过了,法官都没有露面,原告方也全部未露面。直到9时20分,在安检处人员的协助下,才找到书记员,告知我们庭审由于法官生病改期,我们不能理解的是,十四法庭门口的显示屏显示该法官下午有案件审理,更不能理解的是一审原告方如何能够准确预知法官上午生病,集体缺席。
有关方面可调用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上午8时45分至9时45分的安检处监控,未成年儿童在安检处等待,家长在法庭与安检处来回奔走,一直着急地打电话联系法官,然后书记员出来解释,我们向书记员质问为什么有关证据材料从未收到,也无法看到,法院当时的多个在场当班人员都亲眼目睹了这件事。
2、违反“谁举报谁举证”原则,由于整个过程我们都是被刻意屏蔽掉的,所有上报材料都在一审原告手中,没有法庭支持的调查,是无法取得证据材料的。
举证和查证都需要成本, 我们只能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基于逻辑与常识提交答辩状。正是因为这一点,整个庭审一直基于对方证据。当对方隐瞒关键证据时,我们实际上是无法提供证据原件,而对方律师一直在利用这一点,以我方证据不是原件为由,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法庭对我们质疑的证据,不仅不要求原告提供合法证明,却要求我方自己去证明真伪。
我们递交上述状的同时,就向上述庭申请规土局的调查令,一直未获得批准。
3、法庭想做的事情只是调解,而不是审理,这种不论是非,只和稀泥的工作方式,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污点。立案前从来不调解,立案后却例行公事,来调解。这是为什么?立案前的所谓调解号(2023)沪0107民诉前调5756根本就不存在,从未有人出面调解过,回避案前调解,却用诉讼调解方式,意味着把黑的变成白的。
一审简易庭后提交的答辩意见,我明确指出“试图改变现状,谋取本不属于你的利益,依法按流程办事是义务”,这场诉讼的本质就是为了洗白证据。
审判员通过预设议题和在关键问题上故意打断的手法,不断偷换概念,转移焦点,来实现按其预设套路的目的,只要你想表达的意见偏离其预设套路,审判员一定会打断你。一楼的诉求不过是依法走流程,而非反对加梯,审判员庭审中却不断套路,自说自话地扣上“莫须有”罪状,其中一个被告不堪压力,跳楼身亡。
一审原被告之一(已过世)不断在庭上强调,依法走流程,
原告代理人T在庭上解释,政府文件规定的所谓流程是无法操作的。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却认定被告“两户人家,没有在上面签名,很明显就表示反对。”反对的理由“很明显安装电梯对被告没有任何好处”,典型的“怀壁其罪”推断。
4、一审直接无视所有的常识、逻辑, 审判员为了能在判决书中自圆其说,与原告捏造的证据相互呼应,直接“指鹿为马”。
一审判决后,我们调取法院存档文件,才第一次看见许多举证文件。一审根本没有质证,也没有在原被告之间交换过,纯属臆断,胡说八道……
其中归档在原告及其代理人书面意见中,有一份2023年11月8日的情况说明。这份情况完全是欲盖弥彰,与一审合议庭的套路遥相呼应。
二审上诉庭上,针对这份《情况说明》,我直接质问:
这份情况说明共三句话,请问对方律师,你写的《情况说明》哪一句话是真实情况?谁让你这么胡说八道的!
习惯于撒谎的人总认为别人和自己一样,从来不讲诚信的人,总爱指责别人没有诚信。
上次庭审,我明确指出对方缺少对法律的基本敬畏之心,今天我要加上一句,缺少对天地的敬畏的人,才会捏造这样的言辞,
哪个父亲会这么不负责,因为家庭纠纷,抛下两个亲生的未成年的孩子,而且是选择最痛苦的,致残率极高的,从7楼这么低的地方跳楼自杀?这要多大的寻死勇气和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
有参加过死者的追悼会吗?跟死者的哪个家属联系过?活着的家属怎么都不知道他是因为家庭纠纷跳楼?
是哪个阴曹地府的要求,写人家因为家庭纠纷跳楼自杀?
整个审判流程,我们都不愿意提及施先生的不幸,在他老母亲因儿子死亡专程回国时,我们也刻意回避有诉讼这件事,家属交待不要提及诉讼,更不要提老人家曾经也是被告,对老人家只说是意外
谁都没提及这事,你这张《情况说明》把自己撇哪么干净干什么!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完全是欲盖弥彰!不要把别人的善良当做软弱,还要泼脏水,在伤口上撒盐。捏造别人因为家庭纠纷跳楼自杀,真的不怕被天收!真的是令人出奇愤怒,
(各位看官注意:该《情况说明》在死者过世48小时内递交给法庭,死者追悼会还未开,家属们陆续从各地赶来)
主审法官:提醒上诉人,请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己方意见,而不是反复质问、指责对方。请注意!
于是我上传法院存档中《代建工程协议》中的项目款支付方式,
《代建协议》中第四项,项目款支付进度与你签的《情况说明》完全不符,请解释一下;
****先生因家庭纠纷跳楼,与本案无关的说法,请解释一下;
我们同时提交了一份家属写的说明,“不认识对方律师与楼上不熟,家庭纠纷纯属捏造,……因为长期由电梯加装事件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来自楼上居民以及居委会的恶意所受刺激而跳楼。”
一审原告与2楼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因为当时《意向征询书》是保姆代签,业主同意在《意向征询书》背面补签,来确认自己认这个签字);2楼业主是非常爱惜羽毛的,即使保姆签字,她也愿意承认,并同意并在背面补签确认,她对被指责违反诚信非常愤怒;
你签字的《情况说明》一共只写了这三点,请**律师回应一下,谁让你这么写的,为什么这么写?
我追问:请*律师回应一下,你签字的《情况说明》一共三句话,哪一句说的是真实情况。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还有无补充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代理人,从此长时间潜水,一直未做任何回应
一审合议庭与这份《情况说明》遥相呼应,先捏造证据,然后判决书再拿来自圆其说的预设套路: 1、以2楼业主在《意向征询》上签字,后来又在反对意见上签字,违反“诚信原则”;2、一审法官莫名其妙地提出与本案事实无关的资金支付情况。3、完全回避已过世被告一直诉求的“依法走流程”。
法庭对整个过程造假心知肚明,事实、常识、逻辑对审判员来说,其实都不重要,庭审辩论过程,不过是个牌坊。有权就可以“指鹿为马”。
一审判决书,利用原告捏造的“意见表决证明”,来论证了楼上业主公示期未提出异议,进而强调改变想法“违反诚信”,判决书更是采纳原告庭上发言,“没有在《意向征询表》上面签名,很明显就表达了反对意见,”“虽然在最终书面表决证明的内容表述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有证据证明违反或伪造业主真实意思表示。”
这份“表述上存在一定瑕疵”的《意见表决证明》,是如何捏造出来,又是如何公示的,听听原告自己在庭上说的话,你品,细细品,
原告捏造公示情况与意见表决,其目的是掩盖一份标注日期为2020年6月8日,由居委会提交给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这份《加装电梯情况说明》(由于法庭一直不肯开出规土局调查令,原告律师以非原件,不认可),却被一审法庭反过来以我方提交的证据,恰恰能证明仅有2户持反对意见的依据。判决书这种不顾常识与逻辑,为自圆其说而颠倒是非的文字令人无语。据说中国的司法裁判采用的精英制,即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主要是依靠训练有素的法官用专业来做出裁判,真没想到是整个判决书,体现出的专业是copy和paste能力。
5、判决书支持原告造假,指责第三方(非原被告)违反诚信,判决被告败诉;第三方的诚信就是被告的错,法庭的逻辑想想都可笑,不是被告守不守诚信的问题,是第三方守不守诚信,让被告如何去为第三方辩解;
规章制度诚信才是法治社会最大的诚信问题。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真正减少堵车。让你根本意想不到的是,司法系统不是维护规则,维持秩序,你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别人不守规则闯红灯,居然会因可能影响别人过马路而成为被告,而且败诉。也难怪法院的案子会堆积如山。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司法和执法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南京”彭宇案”直接拉低国民道德水平,社会上“礼崩乐坏”也就不奇怪了。
事件还原—用时间线梳理证据
我们基于整个证据清单,按时间线梳理一下,还原整个事件,容易看清整个脉络。证据基本上都是一审原告递交给法庭,由于从一开始就被刻意屏蔽在外,如果没有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是拿不到什么证据。
全部证据按时间排列,分两部分,2020年6月前与2022年施工申报文件,中间1年多空白期。
整个剧本大致是这样的:2020年5月,楼上业主以《意向征询表》挨户要求签字,只有两个选项:同意或弃权。请大家注意,是意向,而非意见,套路大家都懂得,不是骗就是蒙的,反正除了一楼外,都签了字。由于对方在2020年5月8日的《意向征询表》中,拿到了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从此所有信息都对我们刻意隔离,直接就是“楼道居民只要三分之二比例通过就可以了,通知你是尊重你,”你没有必要知道。
我们回沪后,一了解情况,问了几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根本拿不到答案,居委会一再明确表示,加装电梯是自主行为,居委会只帮助了解一下政策。201、202、302业主也在整个过程中意识到目前加装电梯时机不成熟(当时全小区仅有本楼道自主征询,大家同意先观望一下),于是在6月份共同签名提交了一份《加装电梯部分居民意见》,表示:“目前无法有效对加装电梯的相关影响及未来纠纷解决作出合理评估与判断,反对目前加装电梯。”整件事告一段落。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2022年,街道统一安排国有的徐虎加梯公司对小区征询装梯,小区加梯开始大规模铺开。
2022年1月18日,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全小区装梯征询表统计结果》,注明本数据截止至1月15日,明确注明26号未征询。(此证据12368上传,法庭有意未归档)
(同期原告方宣称在1月14日至1月23日在26号楼道中公示,谁也没有见到那份公示)
本楼道是小区内唯一的非居委会出面组织,而以“居民自主名义”进行的加梯工程,成本不到50万的电梯工程,政府补贴28万,有巨大的利益空间。猫嗅到了腥,借着政府统一推动的掩护,于是整个事件按“先上车,再补票”的手法,去皮见骨,一步步推进。比如:没有任何公示,先通过居委会盖章背书,取得规土局批准,一旦取得批准后,再回头捏造公示文件(特别是把文件时间提前到居委会换届前);没有施工许可,只要动了工,后补许可证就容易了。
2022年11月15日,施工材料进场
2022年11月17日,强行施工被叫停
一审庭上原告对空白期的解释
2023年,楼上部分业主(非所有赞同业主)以排除妨害名义,将我们4人告上法庭;
2023年8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
2023年9月20日,应诉通知书
2023年10月13日,庭审由于法官生病改期,未收到任何改期通知,
当日庭前显示屏显示,法官下午有庭审, 原告方集体缺席;
2023年10月27日简易庭
2023年11月6日晚 一被告突然跳楼身亡
2023年11月8日 原告律师《情况说明》,声明原被告之一跳楼与本案毫无关系
2024年5月7日,转由合议庭审理
2024年5月16日,合议庭成立,传票通知
2024年5月24日1400,合议庭开庭
2024年6月25日,一审判决
2024年7月9日,被告不服,递交上述状及调查令申请书
2024年10月16,上述庭成立
2024年10月17至2024年10月23日 微法庭异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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